2013年1~2月,我局对本市27个电视频道、10个电台频道和40种报纸类平面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监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判定,属于违法广告的共计474条,均发布在平面媒体。同期,我局收到天津、辽宁、吉林、内蒙古、广东、广西、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违法广告公告,反映我市15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当地发布违法广告。现将监测结果公告如下。
一、我局监测到本市媒体刊播的474条违法广告中,药品广告346条、医疗器械广告93条、保健食品广告35条,涉及严重违法情形的产品87个,其中药品62个(附件1)、医疗器械10个(附件2)、保健食品15个(附件3)。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产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适用范围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给消费者安全带来威胁;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二、我局收到本市企业产品在外埠媒体刊播违法广告中,有6家企业产品因在多地刊播违法广告被我局行政告诫,其中2个产品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被我局收回广告批准文号(附件4)。
我局已将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情况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此,我局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真伪,必要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广告信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附件 1.严重违法药品广告汇总表(2013年1~2月)
2.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汇总表(2013年1~2月)
3.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汇总表(2013年1~2月)
4.收回广告批准文号汇总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4收回广告批准文号汇总表.xls附件3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汇总表.xls附件1严重违法药品广告汇总表.xls附件2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