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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 一票否决办法
 

2015年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

一票否决办法

(修订版)

为严肃诚信创建工作,树立评价结果的公信力,维护各参与方的整体形象,并达到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目的,对于申报企业所存在的违法、严重违规、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制定本办法。

一、一票否决范围

(一)通用项

凡申报企业在评价期内(近三年)在企业诚信经营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及在本次活动中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不实申报材料的,均被列入一票否决范围:

1、在国家或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企业被有关部门处以“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以上程度的行政处罚的;

3、除上述情形外的行政处罚记录累计超过三次,或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一次的;

4、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被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C级或D级的;

6、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中不良记录笔数超过三笔的;

7、经有关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查实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超过三次,或虽然未超过三次,但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一次的;

8、因企业全部或主要原因,导致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

9、严重违反行规行约,被所属行业协会/商会通报批评的;

10、未通过最新年度行业年检的;

11、仍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未达到BB级(含BB-)或征信报告记载有上述情形的;

12、社会公示期间收到社会举报,经查实确属于一票否决范围的。

(二)行业规定

各协会根据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适用于本行业的一票否决项。

二、对一票否决信息的使用

(一)各协会/商会根据本法决定是否受理企业申报,在对企业进行初审时,对于凡有一票否决行为信息的企业,须在诚信档案中予以注明具体情形,并直接签署终止评价意见。

(二)社会公示期间收到社会举报,一经查实属于一票否决情形的,应立即取消该企业的评价资格。

(三)凡因一票否决原因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各协会/商会须在该企业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且两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申报。

三、对暂无定论的行为信息的处理

对于已经得知,但暂无定论的行为信息,可先暂停评价或暂停荣誉称号,待最终结论形成后,再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经确认,确属于一票否决范围的,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处理,未完成评价流程的,立即终止,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立即撤销,并记录在企业诚信档案中;不属于此范围的,应立即恢复对企业的评价工作或恢复荣誉称号。暂停或恢复荣誉称号时,须予以社会公示。此类行为包括:

1、处于有关部门查证或司法诉讼过程中的行为;

2、被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关部门正在查实过程中的行为;

3、初审公示过程中收到社会举报,但无法在评价工作结束前确定其性质的行为;

4、终审公布后收到的社会举报,需要经过查实予以确定行为性质的行为;

5、协会/商会认为有必要暂停评价或暂停荣誉称号的其他行为。

 

 

(2015/8/14 8:48:59      阅读87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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