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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8〕29号
来源: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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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7号),特别是加强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提升创新能力,聚焦培育重点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完善产业发展要素、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在大兴集聚和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和大兴区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在考核年度内符合要求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兴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医药、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在大兴区通过购地方式投资建设的高精尖企业;
  (二)在经认定的创新中心、加速器、孵化器入驻的高精尖企业;
  (三)研发中心、产学研合作基地(平台)以及成果转化基地(平台);
  (四)知名院所、院校、创业服务机构、服务外包企业、产业联盟。
  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本办法不予支持:
  (一)申报单位不在大兴区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
  (二)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励、贷款贴息、房租补贴方式给予。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九条 对已获国家、北京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已获国家发改委、国家科技部、国家工信部等单位资金支持的,再给予本年度实际获得专项资金最多50%的奖励,每个企业年度最高配比额度1000万元;对已获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市经信委等单位专项资金支持的,再给予本年度实际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最多25%的奖励,每个企业年度最高配比额度500万元。
  第十条 吸引重大医药健康产业项目落地
  (一)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30%给予贴息,贴息分年度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每个企业年度最高1000万元。
  (二)在经认定的创新中心、加速器、孵化器入驻的研发和生产型高精尖药品企业、医疗器械企业(仅限三类),给予一定房租补贴资金。租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上年度实际支付房租30%奖励,补贴期限自租赁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年,每个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扶持已落地医药健康产业项目做大做强
  (一)鼓励扩大产能。单品种产品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单个品种单次最高10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区级贡献度。
  (二)鼓励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开展国际注册、国际认证工作。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E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注册、认证的,药品企业给予年度最多500万元奖励,医疗器械(仅限三类)企业给予年度最多200万元奖励。
  (三)鼓励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完成入区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优化生产工艺,实现产能提升。新增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0%奖励,每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
  (四)鼓励信息化或智能化改造、能源设施改造、清洁生产改造。给予实际投资额10%奖励,每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和成果转化
  (一)支持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成功申报国家级、北京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2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科研院所和机构研发成果转化。国家级、市级知名院校、院所、机构在大兴区建设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研发投入50%奖励,每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
  (三)支持与院所机构共建。与国家级、市级知名院校、院所、机构共建成果转化平台、实习基地的,给予实际支出50%奖励,每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四)支持新药和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并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新药和创新型医疗器械研发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新药研发取得临床批件,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单项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专项资金最高额度300万元;医疗器械(仅限三类)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单项给予3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五)支持新药、医疗器械研发成果产业化。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在大兴区生产、销售和结算的,给予前期研发投入20%奖励,每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
  (六)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开展专利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分析、专利预警、专利运营等专利高端运用工作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20%奖励,每个企业最多2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技术转让方式购买技术、专利、产品批件等的,并将创新产品在大兴区生产、销售和结算的,给予技术转让合同额20%奖励,每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提供新药临床研究、新药研制测试试验和申报注册、药品生产所需要的工艺开发和生产、药品销售推广等药品生命全周期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效果,给予年度服务合同额20%奖励,每个企业最高200万元,不超过3年。
  (八)支持创业服务机构联盟、协会、成果转化平台在大兴区注册和开展区内企业服务。提供新药、医疗器械临床批件、产品注册证、生产批件、促进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效果,给予年度服务合同总额10%奖励,每个企业最高100万元,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成立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生物医药基地管委会负责配合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征集公告,公布支持重点、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和要求等相关事宜。区经信委负责各镇、街道申报工作,生物医药基地管委会负责基地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初审工作,需要评审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并进行公示。领导小组拟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获得本办法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需承诺连续在大兴区正常经营、纳税、统计登记5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监督,参照《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18〕5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2019/1/2 15:23:23  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125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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