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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十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所成立
 

 

北京市第二十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所成立
 
 
2009年10月,市人保局发布“京人社能复【2009】805号文” ,对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关于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申报予以批复,成立了北京市第二十六职业技能鉴定所。
北京市第二十六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北京医药行业内惟一面向社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
目前可开展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和医药商品购销员三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的鉴定工作。
 
联系人:石老师    史老师       
电话:58167893    58167896
工作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4:30
业务投诉举报电话:67680116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级别
 
鉴定工种
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医药商品购销员
鉴定级别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中药调剂员申报条件
——初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3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药购销员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医药商品购销员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报名
准备参加鉴定的培训单位或考生可到本鉴定所报名,须参加相应培训取得毕()业证书的由培训机构统一到本所办理报名手续。
鉴定考生或培训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培训单位需填写我所《鉴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生报名表》及考生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蓝底免冠2寸彩色照片一张及照片电子版
(格式为JPEG,规格为15-20KB
() 考生的职业经历证明;
职业经历证明应由考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开具。内容包括考生从事相关职业的起止时间,同时由考生注明开具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 按规定需提交考生的学历(职称)证书或考生的上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010/9/6      阅读82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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