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商协字[2013]第57号
关于贯彻两项行业标准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物流
服务能力、零售药店评级工作的请示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为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在2012年9月19日以第58号公告颁布了《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两项行业标准,于2012年12月1日实施。
按照这两项行业标准有关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和零售药店均实行分级管理,用A级表示,从高到低为AAA级、AA级和A级;同时规定评级工作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据此,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的指导下,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同全国性相关协会制订了《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为此,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对本请示给予批复,同意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牵头组织全国性相关协会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和零售药店两项评级工作,成立全国评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依照相关“评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两项评级的试点工作。2013年下半年将选择行业发展情况较好、省级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力量较强的“三市三省”(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南省、辽宁省、吉林省)开展两项评级的试点工作。先行布置与培训,而后开展评级试点,并适时总结交流,向全国范围推广。
三、评级结果由评级委员会向社会公示,接受各界的监督,并报商务部门备案,由商务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及药品招标采购部门、药品生产和药品价格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药品招标配送、药品储备单位选择、医保定点药店资质等工作相衔接。
现将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和零售药店两项评级工作方案及《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一并报上。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和零售药店两项评级工作方案
2、《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3、《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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