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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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
 
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颁布的药品流通行业标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开展零售药店评级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依照《零售药店分级标准》(附录A)进行评定。
第三条 零售药店评级工作,按照“政府指导、专家评审、药店自愿、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零售药店评级的结果由全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药品价格管理部门。
第二章 评级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零售药店评级的组织机构,分为全国和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个层面。全国评级机构负责评定AAA级零售药店,省级评级机构负责评定AA级、A级零售药店。
第六条 商务部为全国评级机构的指导单位。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组织成立零售药店全国评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组建评审专家库。
(一)全国评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为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其职责为制定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零售药店评级工作,对由专家评审的零售药店评级结果予以审定,并对省级评级工作进行指导。
(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人员联合组成,设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负责零售药店评级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省级零售药店评级机构可参照全国评级机构组成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设置,其指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评级委员会、办公室、评审专家库的名单应报全国评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鉴于各省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组织发展不平衡,全国评级委员会在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行政大区中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省级行业组织,授权其为大区评级分会(授权公告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上公布),负责承接本行政大区尚未建立省级评级机构的各省零售药店申请评级工作。(《行政大区评级分会省份划分表》见附件3)
第三章 评级的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零售药店评级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和经营许可的零售药店。按其经营形态,可划分为零售连锁药店门店和零售单体药店门店。
第九条 零售药店评级标准,依照《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附录A《零售药店分级标准》进行评定。分级标准的评定内容包括:
(一)基础要求;
(二)药品供应能力;
(三)人员配备与培训;
(四)药学服务能力。
第四章 评级的程序和方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零售药店对照《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附录A《零售药店分级标准》,按照标准中规定的条件,自愿申请相应的评定级别。
第十一条 申请药店应结合自身为连锁药店或单体药店情况,分别填写、提交《零售连锁药店评级申请表》或《零售单体药店评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可从药品流通行业服务平台、商务主管部门/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下载、提交);此外,还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七)悬挂“绿十字”灯箱照片。
其中,“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是指申请药店简介及对照《零售药店分级标准》各项进行自查达标的情况。
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组织下属连锁门店统一申请评级,但应按照每个门店分别标明申请级别,并提交门店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省级评级机构;药店申请AAA级的材料应一式两份,也报省级办公室。暂无省级评级机构的地区,药店可报大区评级分会或直报全国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级机构收到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受理的向零售药店发放受理通知书;对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应予以说明,材料不全的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
第二节 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评级机构自下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参评药店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 评级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并指定一名专家为召集人,对参评药店进行现场评审,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定级别意见。其中,对申请AAA级药店的现场评审工作由全国评级机构委托省级评级机构组织进行;暂无省级评级机构的地区,可由受理申请的大区评级分会或全国评级机构组织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现场评审程序、内容与方式
    (一)现场评审程序
1、召开工作会议,介绍评审专家和工作日程;
2、听取药店情况介绍;
3、审核资料、现场评审,各专家分别填写现场评审表;
4、评审表汇总,评审组讨论、撰写评审报告;
5、召开总结会议,向参评药店通报评审结果,听取药店说明和质疑。
    (二)现场评审的内容与方式
    1、审核零售药店是否符合《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
    2、对评定指标进行现场评定打分,也可采取一定形式征求顾客或周边社区居民对药店经营服务的意见;
3、评审采用集体审核、分别填写现场评审表的方式进行;
4、零售连锁药店门店的评审,要按其单个连锁门店进行评审;
5、现场评审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向参评药店通报评审初步意见,对经现场评审未达到《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规定的应向参评药店说明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并听取参评药店说明;参评药店有质疑的,评审专家应给予认真解答,必要时可再次到现场审核。
第十九条 参评药店如对现场评审初步意见无异议,应由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有重大异议,除可向评审专家提出以外,还可向评级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节 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条 评级委员会办公室在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审核后,一并将《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同级评级委员会审定。
评级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派评审组以外的评审专家组织再审。再审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再审结果为准。
AAA药店在经省级评级机构评审通过后,须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全国评级委员会,由全国评级委员会进行复审或抽查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评级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结果(其中AAA药店须经全国评级委员会审定通过),统一在药品流通行业服务平台、全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则评级结果生效,评级机构予以公告,对评定的零售药店颁发统一署名为全国评级委员会的评级铭牌及证书,并为公众提供评级信息的查询。省级评级委员会还应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级结果向全国评级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评级或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待查证审核的零售药店,可在6个月后重新向评级机构提出评级的申请。
第五章 评级的有效期及复核
第二十三条 零售药店评级有效期为5年。在零售药店评级有效期内,评级机构应进行跟踪监测,与有关监管部门、药店服务对象等加强联系,收集各类反映;凡没有持续符合相关评级标准的零售药店,经调查核实后评级机构有权降低或撤销其评定级别,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评级证书有效期满,由药店申请、评级机构进行评定性复核工作(简称“复核”)。在评级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零售药店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向评级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级机构对申请药店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换发证书,需要晋级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复核不合格的以及评级证书期满未申请复核的由评级机构公告其级别失效,并收回评级铭牌。
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被予以公告的零售药店,如再次申请评级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后方可提出。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零售药店评级工作的需要,评级机构聘请有关协会、著名医院、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药店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除应接受《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和本办法内容的培训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三)具有从事药品流通管理监督或零售药店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或药店专家应经本单位同意或推荐;
(四)熟悉药店管理制度和现场审核工作;
(五)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在评级机构的组织下,对参评药店进行现场评审,撰写、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进行评级现场评审检查时,与参评药店有组织、经济关系时应声明并主动回避;在进行零售药店评级中,不得擅自泄露参评药店的商业秘密,不以任何方式非法收受财物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违反上述要求或发现弄虚作假,或长期不能履行评审职责,评级机构可对其提出批评、警告以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如本人受到所在单位重大行政处分或涉及刑事处理的,则直接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评级机构”,系指评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评审专家库的统称。
第三十条 零售药店现场评审评分标准由零售药店评级机构制定(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在评级实施工作中,评级机构对参评药店收取与评级工作有关的成本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参评药店未缴纳费用的,评级机构将中止评级工作或收回评级铭牌及证书。
第三十二条 零售药店评级铭牌及证书,由全国零售药店评级机构统一制作格式。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级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零售药店评级机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电子信箱,接受参评药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与举报、咨询及质疑。对投诉与举报、媒体曝光事件应及时调查核实,影响评定级别的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零售药店全国评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零售连锁药店门店评级申请表
2、零售单体药店门店评级申请表
3、零售药店行政大区评级分会省份划分表
4、零售药店评级现场评审评分标准
 
 
 
 
 
 
 
 
 
 
 
 
 
 
 
 
 
 
 
 
 
 
 
附件1
 
                                                             编号:            
 
 
 
零售连锁药店门店评级申请表
 
 
 
 
 
药店名称:                         (公章)
            申请日期:                      
申请评定级别:                           
受理日期:                                          
受理通知编号:                                                  
                        
 
 
填 表 说 明
 
(一)本评级申请表应使用原件,用签字笔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二)报送评级申请表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6、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7、悬挂“绿十字”灯箱照片。
其中,“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是指申请药店简介及对照药品流通行业标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附录A《零售药店分级标准》各项进行自查达标的情况。
(三)评级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使用A4型纸张打印,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连锁总部全称
 
总部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配送中心地址
 
配送中心面积
(平方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申请药店全称
 
药店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药店性质
 直营   加盟
职工人数
 
上年销售额(万元)
 
药店经理(店长)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药店开办年限
       
药店面积
(平方米)
 
经营药品品规数(个)
 
药店专业技术人员
(人)
 
初级药学职称(人)
 
执业药师(人)
 
中级药学职称(人)
 
高级药学职称(人)
 
5年内有无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商业贿赂等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无违反GSP规定被撤销GSP认证证书的情况
 
申请内容: 
申请零售药店评定级别:        级。
申请药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营者签字:
 
                     
省级办公室初审意见:
 
                                       初审人:            
                                       
     
备注:
 
附件2
 
                                                             编号:            
 
 
 
零售单体药店门店评级申请表
 
 
 
 
 
 
药店名称:                         (公章)
            申请日期:                      
申请评定级别:                             
受理日期:                                         
受理通知编号:                                                  
                        
 
 
 
 
 
填 表 说 明
 
(一)本评级申请表应使用原件,用签字笔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二)报送评级申请表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零售药店分级评定申请自查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6、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7、悬挂“绿十字”灯箱照片。
其中,“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是指申请药店简介及对照药品流通行业标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附录A《零售药店分级标准》各项进行自查达标的情况。
(三)评级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使用A4型纸张打印,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申请药店全称
 
药店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企业经济性质   
 
开办
时间
 
职工
人数
 
上年销售额(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药店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药店联系人
 
联系电话
 
药店面积(平方米)
            
经营药品品规数(个)
 
药店专业技术人员
(人)
 
初级药学职称(人)
 
执业药师(人)
 
中级药学职称(人)
 
高级药学职称(人)
 
5年内有无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商业贿赂等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无违反GSP规定被撤销GSP认证证书的情况
 
申请内容: 
申请零售药店评定级别:        级。
 
申请药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营者签字:
 
                     
省级办公室初审意见:
 
 
初审人:
                                                     
     
备注:
 
 
 
 
 
 
附件3:
零售药店行政大区评级分会省份划分表
 
行政大区
名称
大区范围省份(含自治区、直辖市)
大区评级分会建议单位
东北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由全国评级机构授权确定
华北区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区
由全国评级机构授权确定
华东区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
由全国评级机构授权确定
中南区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
由全国评级机构授权确定
西南区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区、重庆市
由全国评级机构授权确定
西北区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区、新疆区
由全国评级机构授权确定
 
 
 
 
 
 
 
 
 
 
 
 
 
 
 
 
 

附件4:
零售药店评级现场评审评分标准
评级指标
评定分值
适用等级
评定总分
备注
大项
《分级标准》内容
评定指标
检查内容与方式
评定标准
A
AA
AAA
1 基础要求
1.2
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现场核查
低于此项,按低于比例减分
10
-
-
 
 
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
-
 
 
1.3
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应悬挂“绿十字”灯箱。
查看照片和现场核查
无此项,不得分
10
 
 
1.4
指示性标志和警示语规范醒目。
现场核查
无此项,不得分
5
 
 
1.5
提供员工洗手和消毒的设施用具。
现场核查
无此项,不得分
5
 
 
1.6
设置执业药师(药师)岗位监督公示牌。
现场核查
无此项,不得分
10
 
 
1.7
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现场核查
无此项,不得分
5
 
 
1.8
进销存实现电子化信息管理,做到过程可追溯。                                   
查看计算机系统
无此项,不得分
35
-
 
 
进销存实现电子化信息管理,做到过程可追溯,并建有电子化客户服务系统(CRM)。
-
-
 
 
2 药品供应能力
2.1
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800个(含中药饮片);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政策法规规定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除外)及常见病、慢性病药品。                                 
查看药店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每少10个,扣1分
10
-
-
 
 
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1500个(含中药饮片);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政策法规规定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除外),具备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的供应能力。                 
-
-
 
 
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3000个(含中药饮片);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政策法规规定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除外),具备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的供应能力。
-
-
 
 
2.2
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设置夜间服务窗口。                     
现场核查
无此项,A级减5分,AA、AAA级不得分
10
-
-
 
 
设置夜间服务窗口,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
-
 
 
设置夜间服务窗口,保证24小时药品供应,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为周边社区居民提供药品订购、送货上门服务。
-
-
 
 
2.3
药品品种覆盖至少40种常见疾病。    
查看文件
每少1种,扣1分
10
-
-
 
 
药品品种覆盖至少60种常见疾病。
-
-
 
 
药品品种覆盖至少80种常见疾病。
-
-
 
 
3 人员配备与培训
3.1
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
查看相关人事档案
无此项,不得分
10
-
-
 
 
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且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
-
-
 
 
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且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
-
-
 
 
3.2
门店营业员必须经过药学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药店从业人数的20%                 
查看相关人事档案
每少1种,扣1分
10
-
-
 
 
门店营业员必须经过药学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药店从业人数的40%;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人应为中药专业相应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
-
 
 
门店营业员必须经过药学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药店从业人数的60%;经营中药饮片的,1人应为中药师,开展处方调剂和药学服务。
-
-
 
 
3.3
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30课时。       
查看相关培训档案
每人少
10
-
-
 
 
执业药师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60课时。                   
-
-
 
 
执业药师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90课时。
-
-
 
 
4药学服务能力
4.1
设置药学服务标识。
查现场
无此项,不得分
10
-
-
 
 
设置药学服务区域。  
-
-
 
 
设置相对独立的药学服务区域;设置消费者临时休息的区域和设施。
-
-
 
 
根据需要配备相关医药学参考书和工具书等图书资讯,为药学技术人员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查现场
无此项,AA级得5分,AAA级不得分
10
-
-
 
 
配备相关医药学参考书和工具书等图书资讯,为药学技术人员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
-
 
 
根据需要可设药学服务宣传栏,开展疾病预防和用药安全的宣传工作;宣传栏可采用固定或移动方式(如悬吊KT板、展板、易拉宝、海报形式等)。       
查现场
无此项,AA级得5分,AAA级不得分
10
-
-
 
 
应设药学服务宣传栏,开展疾病预防和用药安全的宣传工作;宣传栏可采用固定或移动方式(如悬吊KT板、展板、易拉宝、海报形式等)。
-
-
 
 
配备完好的、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拆零包装用品等。
查现场
无此项,不得分
5
 
 
根据需要配置中药处方调配和饮片炮制的工具和设备;配备煎药设备,提供代煎服务。
查现场
无此项,A、AA级得5分,AAA级不得分
10
-
 
 
配置中药处方调配和饮片炮制的工具和设备;配备煎药设备,提供代煎服务。
-
-
 
 
配备体温计、血压计、体重计、放大镜,皮尺、临时服药饮水等服务设施,方便消费者使用。
查现场
每少
10
-
 
 
配备体温计、血压计、血糖仪、体重计、放大镜、老花镜、皮尺和临时服药饮水等服务设施,还应备有酒精、碘伏、纱布、镊子、创可贴、天平等物品,方便消费者使用。
-
-
 
 
4.2
所有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应掌握零售药店40种常见病症的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执业能力。
现场抽查
每少
10
-
-
 
 
所有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应掌握零售药店60种常见病症的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执业能力。
-
-
 
 
所有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应掌握零售药店80种常见病症的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执业能力。
-
-
 
 
药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中西药咨询、特殊人群用药咨询、慢性病用药咨询、健康生活方式咨询的技能,具备与消费者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现场抽查
每少
10
-
-
 
 
药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中西药咨询、特殊人群用药咨询、慢性病用药咨询、健康生活方式咨询、药品说明书和检验报告咨询的技能,具备与消费者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执业药师(或药师)调剂处方时,应认真审核处方,并给予消费者正确的用药指导。
现场抽查
答复不全,适当扣分
10
 
 
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教材、参加人员、试卷。
查培训档案
无此项,不得分
10
 
 
4.3
药学技术人员应主动向消费者传播自我药疗及保健知识,积极参与疾病预防管理,促进消费者身心健康。
现场抽查
答复不全,适当扣分
10
 
 
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疾病科普知识、健康常识、用药常识、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疾病日的宣传活动。
查活动记录
无此项,不得分
10
-
-
 
 
应为消费者提供疾病科普知识、健康常识、用药常识、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疾病日的宣传教育活动。
-
-
 
 
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测量血压等服务,做好相关记录。
查相关记录
无此项,不得分
10
 
 
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血压、血糖等测量仪器。
查相关记录
无此项,不得分
10
-
 
 
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血压、血糖等测量仪器。对测量结果给予相应的指导建议。
-
-
 
 
开展社区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活动,向消费者发放由政府、合法的学术或行业团体编写的自我药疗和自我保健等健康科普资讯,资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查活动记录
无此项,不得分
10
-
-
 
 
开展社区公益性讲座、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活动,向消费者发放由政府、合法的学术或行业团体编写的自我药疗和自我保健等健康科普资讯,资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药学技术人员根据药品说明书,结合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提出药物的使用建议。
现场抽查
答复不全,适当扣分
10
 
 
提供所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品种的专业用药指导。
现场抽查
无此项,不得分
10
 
 
向消费者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理念和方法。  
现场抽查
答复不全,适当扣分
5
-
 
 
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
查药历档案
无此项,不得分
10
-
-
 
 
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做好慢性病消费者的用药指导。
-
-
 
 
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做好慢性病消费者的用药指导、跟踪服务和电话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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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积极收集消费者用药情况信息,对于消费者使用药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规范记录和上报相关部门。
查制度及相关记录
无此项,不得分
10
 
 
设有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意见或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查现场及相关记录
无此项,不得分
10
 
 

级评定总分为280分,最低评定分不低于220分;AA级评定总分为340分,最低评定分不低于270分;AAA级评定总分为340分,最低评定分不低于270分。
(2014/2/27 14:57:47      阅读65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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